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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“出来就是朋友”,让55人相约爬山寻秋😔🌾。下山之后,刘先生几人临时决定再去爬附近的山头,于是他们并未告知领队,便独自前往✨✨。也就是在这次临时增加的行程中,刘先生不幸坠亡🦍。他的家属向登山活动发起者索赔30万元🎣。
刘先生是一名登山爱好者,平时常和朋友同事一起爬山🪄。这一次,他参加的是户外群群主徐女士发起的章丘登山活动-_。2024年11月3日,他们和其他参与者乘大巴从聊城出发,上午10点左右抵达章丘,开始登山_。
这支队伍共有55人🏒。登山时,领队在前面带路,徐女士在队尾收队😟🦠。但到了下午,姜先生、刘先生等5个人下山后,又有了新的打算:当时离集合还有一段时间--。刘先生等人听说,附近一个山头二十多分钟就能上去,便决定再去看看,这次临时改变行程,他们没有告诉徐女士和领队_。
原以为二十多分钟的路,5个人走了一个多小时才到山顶,就在大家欣赏山顶风景时,姜先生突然听到一声异响,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-。
姜先生回忆,刘先生原本站在离他几米远的地方,两人之间隔着一块大石头_|。但是当他赶过去查看时,发现刘先生已经摔到了下面十几米深的岩石陡坡上🦁。他和另一名同行者下去救援,但刘先生已没有生命迹象--。
接到姜先生的电话,徐女士才得知刘先生出了事,随即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——。在随后的通话中,徐女士仍在追问:他们为什么下山之后,又去了另一处山头?
录音中的懊悔,是朋友面对意外时最直接的反应,事发当晚,徐女士把保险信息转给姜先生,再由姜先生发给刘先生家属办理理赔⛅️🐀。这之后不久,刘先生的家属将组织者徐女士诉至法院,索赔30万元_。
召集55人登山 发起者算活动组织者吗?
一边是同行朋友的自责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援,一边是失去亲人的家属对责任的追问🦌。登山发起者徐女士认为,这是一场非营利的登山活动,自己做了安全提示、购买了保险,事故后也及时报警;但是刘先生的家属则认为,55人的活动有人召集、有人带队,发起者不能只提醒几句就算尽责*🌹。
争议焦点一:非营利活动发起人是否为组织者?
虽不获利 但不等于没有管理职责
活动结束后,徐女士公布了费用明细,并退还剩余款项,没有证据显示她从中获利😿🐝。但法院认为,组织者身份不能只看有没有赚钱,还要看谁在实际召集人员、确定行程、安排车辆和领队、收取并结算费用-。
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明洁:在这起案件中,将徐女士认定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:徐女士长期组织驴友活动,而且在这起案件中召集了55个人进行爬山活动,群体范围比较大;在活动过程中,她起到了一定的组织、策划作用|-。
也就是说,费用由大家分担,组织者没有从中获利,但这些都不会自动消除实际承担的组织和管理职责🐕🦺。
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明洁:不营利不能和不用负责画等号*。作为一个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她的责任和义务必然要大于一般的活动参加者——_。
争议焦点二:事前提醒、购买保险、联系救援,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?
徐女士强调,出发前她已经提醒所有人服从领队、不要擅自离队,因此认为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🌲🤬。
被告 徐女士:上了车,在车上拿着话筒跟车上所有人都讲,不能超过领队,不能私自脱离队伍,不能去探险-。安全、纪律、卫生这些每次都强调————。
行进中清点人数 同样属于安全保障义务
法院审理认为,徐女士确实进行了提醒、购买了保险、事故后及时联系救援|。但对一支55人的队伍来说,安全保障不只发生在出发前和事故后,还包括行进中的人数清点,以及发现有人离队后的处置😇🌦。
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明洁:事后,她及时联系急救、公安等部门,履行了救助义务*。事前,她做到了一些路线告知和安全提示,但是没有就路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以及哪些地方不能去、禁止踏入进行提示;事中,她作为组织者,没有及时发现队伍中少了人,或者有人去了别的地方|-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😦。
未及时发现5人离队 管理存在不足
法院最终认定,徐女士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安全保障义务,但没有及时发现5人离队,活动过程中的人员管理仍有不足_。不过,组织者没有完全尽责,并不意味着要承担全部责任🦅。刘先生在下山后主动离开队伍,跟随朋友再次攀爬陡峭山体,也没有告知领队和组织者_。作为成年人,他应当判断这一行为的风险,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🏓。因此,责任如何划分,既要看组织者有哪些疏漏,也要看刘先生自身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多大影响🕸。
参与者主动离队存明显过错 承担主要责任
争议焦点三:参与者主动离队,组织者为何仍需担责?
法院认为,刘先生应当了解野外登山的危险,也有能力判断自身状况和山体环境__。他没有跟随领队,离队后继续攀爬陡峭山体,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——。
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 武明洁:刘先生作为一个长期的登山爱好者,对自身身体状况以及所登山体的危险程度应当有一定认识,应当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🍂。综合考虑徐女士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但仍存在瑕疵,所以认定她承担5%的责任_-。
根据民法典规定,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,参与者首先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;组织者则要对可以预见、可以管理的风险,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-。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🐽😶。
登山组织者被判担责5% 赔四万余元
2025年8月,法院一审判令徐女士承担5%的赔偿责任,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994.73元——。徐女士提起上诉,还提出,与刘先生一同离队的其他人员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,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🐹。法院二审认为,刘先生家属并未起诉这些同行人员,不能在原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,直接判令他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--。
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丰雷:徐女士在上诉中提到,跟刘先生一起去的同行人员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_。但是本案中,刘先生家属并未起诉这些同行人员,在原告未起诉的情况下,法院不宜追加其为共同诉讼参与人,承担侵权赔偿责任😎。
综合双方的行为,法院二审认定刘先生主动离队、攀爬危险山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;徐女士已经作出提醒并实施救援,但在人员离队阶段没有尽到充分管理义务,过错处于次要地位🦜🐈。
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丰雷:还是要综合判断整个案件的情况|。徐女士事前进行了注意告知,事后也进行了抢救,唯独是在人员脱离队伍的阶段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_|。根据她的过错程度,法院裁量承担5%的责任__。
2026年4月,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|。
法官提示,户外活动组织者应把安全管理贯穿活动全过程,从路线、人员和应急准备等方面做好安排|_。
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丰雷:作为组织者,应当在活动之前提前勘察好路线,安排好具备相应能力的领队,准备药品和安全设备;在活动过程中,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管理;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预案,才能保障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,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侵权事故发生|_。
(总台央视记者 曾晓蕾 王祖彦 刘强)